再思長照評鑑制度

文:聖嘉民長照中心院長 黃龍冠

歷經三年的新冠疫情,今年四月起,臺灣如火如荼進行各項大大小小的機構評鑑。從去年起,有幸接獲幾個縣市及承辦長照評鑑單位的邀請擔任評鑑委員;再者,自己同時是機構的業務負責人,也承接許多政府的長照業務委託案及補助案,幾乎每年都要接受政府各項大大小小的評鑑,對於評鑑這一事,雖駕輕就熟但也要費盡一番心力準備。因此,自己是被評鑑者,同時也是別人又怕又討厭的評鑑委員。看完Ankecare創新照顧雜誌的一篇關於「體檢長照2.0制度,業界反映評鑑制度須檢討」的專欄文章後,對於評鑑這件事,有著更深刻的感覺與不一樣的體悟。

我認同評鑑制度確實存在問題,需要改變但不應廢止,因其為「必要之惡」。但是,我長年來在多次的評鑑過程中,覺察評鑑之前,必須先釐清政府與民間機構究竟是「夥伴關係」,還是「夥計關係」,方能對評鑑有更清楚的定義與操作:

一、評鑑的目的是在協助機構提升或是管理其照顧服務品質?

在評鑑的過程中,我看到多數的委員對於機構的服務缺失,提出實質的建議而諄諄教誨;但確實也見到有少數委員一副「三代沒當官,這代我最大」,集行政與專業的雙重傲慢於一身的「欽差大臣」的態勢駕臨,但這畢竟是少數。最終,究竟將評鑑視為協助機構照顧品質提升還是品質管理,仍還是取決於縣市及中央主管機關的立場。

二、評鑑的時程真能落實每項冗長指標的查核,尚待證實?

每家機構的平均評鑑時程莫約二至三小時,惟各項評鑑指標最多有四大項、74小項,然而每小項中又有2至6個指標,真的每位委員都能在這三個小時內仔細看完二至三年,甚至四至五年的資料,我想應該沒有一位委員敢拍胸脯、有自信地保證。

三、評鑑結果是否能落實退場機制或提供民眾正確的資訊選擇?

評鑑最終的結果,應該是讓其他長照機構學習與效仿其服務提供的投入與付出,更要讓民眾有知的權利,讓服務使用者知道甚麼樣的長照品質、標準才是他們所屬。但是,對於服務品質拙劣的長照機構,在長照資源尚不足的狀態下,政府真的能落實政策所訂的「退場機制」,仍待觀察。

既然評鑑制度為「必要之惡」,因此筆者對於長照評鑑有以下三點的建議:

一、界定評鑑的目的是在協助機構提升其照顧服務品質

此點,我認為可透過評鑑委員的回訓制度機制,可將不適格者淘汰,提升評鑑委員的公信力;甚至在評鑑後,可由受評單位對評鑑委員的專業及態度提供滿意度調查,作為未來評鑑委員遴選的參考依據。

二、簡化評鑑指標,應以實務照顧為考核依據,文書資料為輔助

長期照顧服務的評鑑重點應為實務照顧為考核依據,不應僅著重在文書資料準備為重點,且再刪減不必要的指標,以簡化評鑑的流程;建議未來更可納入透過第三方機構調查服務使用者的滿意度,作為評鑑指標,讓評鑑的測量工具更為多元。

三、透過評鑑結果,讓民眾了解優質的長照服務品質及選擇標準

對於評鑑為優質的長照機構,應作為其他長照機構服務學習的標竿,並廣為宣傳其照顧特色及品質,讓民眾了解選擇長照機構的標準,讓服務使用者有資訊可以選擇所屬。甚至,須落實退場機制,讓有心從事長照的業者可以進場,無心經營的業者自由退場,方能落實評鑑的最終目的。

評鑑指標除了衝服務量的考量外,我想最終還是要落實「質」的提升與保證。究竟,如何讓這「必要之惡」的評鑑制度,成為「必需之好」的輔導機制,甚至升級為「評選制度」,將會是臺灣未來推動長照保險制度的一塊墊腳石。